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合同>其它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

其它勞動合同 閱讀(6.41K)
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下面為大家提供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