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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和行政處罰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處罰 閱讀(6.47K)

1、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及其他法定組織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制裁的行為。行政處罰就其性質而言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是對行政違法行為的一種制裁,具有可訴性。
2、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作了全面、系統的規範。嚴格說來,該法是規範所有行政處罰的基本法,一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都要遵循該法的規定,除非該法作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等授權規定。
3、治安管理處罰是行政處罰的一種,也可以說成是公安機關實施的有關治安管理的行政處罰,也應當符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法律規範的個人或者單位實施的一種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治安處罰和行政處罰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依據: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對違法行為調查終結,水政監察人員應當就案件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處罰意見等,向水行政處罰機關提出書面報告,水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並根據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 確有應受水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二) 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處罰的,不予水行政處罰;(三) 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水行政處罰;(四) 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移送公安機關;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水行政處罰,報經批准後決定。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水行政處罰,水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前款所稱較重的水行政處罰是指對公民處以超過三千元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超過三萬元罰款、吊銷許可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