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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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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是什麼?

性質不同、目的不同、原則不同,這三點是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都是針對違反行政法上規定的義務而採取的行政行為,二者具有承接關係。在相對方拒不接受行政處罰時,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其履行。

1、性質不同。行政處罰是在行政管理相對方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行政機關為其設定新的義務,直接影響相對方的實體權利義務的行為,本質上屬於制裁性法律責任。而行政強制以行政管理相對人拒不履行行政決定或法律規定的義務為前提,不新增新的義務,只是強制相對人履行原定的義務。

2、目的不同。行政處罰的目的在於制裁相對人違反法律規定義務的行為,其著眼點在於對“過去”違反行為的懲罰。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其著眼點在於對“將來”義務內容的實現。

3、原則不同。行政強制執行中的執行罰,與行政處罰中的罰款相類似,但二者有本質區別。行政處罰的目的在於懲戒,因而處罰一般是一次性的,除非另有理由,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施以兩次以上的處罰,即適用“一事不再罰”原則。而執行罰則不同,執行罰的目的在於強迫義務人履行義務,如義務人受執行罰後仍不執行,可再施以執行罰,直到履行義務為止。

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應當六個月審結。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後,應在10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這兩者之間,一個是制裁違規的結果,另外一個是監督督促執行的手段。做每件事情都要尊重相關的規則、世俗的良俗標準,如果有認知上的盲點真的觸犯到規則,那麼虛心接受處罰,積極地按照正確的方向整改,眼光放長遠一點不要盯著眼前一時間的利益得失,才是做人做事成功的前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