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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作出前應當告知當事人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行政處罰 閱讀(1.89W)

一、行政處罰做出前應該通知當事人的相關規定

行政處罰作出前應當告知當事人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其他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處罰在作出之前需要先告訴當事人,對於行政處罰行為實在是有一定的經濟困難的,可以向相關的機關進行申請然後得到一定份額的減少。如果當事人對於行政處罰是不服的,該處罰不停止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