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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超期法院還給移送嗎?

訴訟管轄 閱讀(9.11K)

一、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超期法院還給移送嗎?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超期法院還給移送嗎?

不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時間,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即為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至於以什麼方式提出,是書面提出還是口頭提出,能否在答辯狀中直接提出管轄權異議問題,還是需要另外提交管轄權異議申請,並無明確規定。結合實踐中的做法,一般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因為此時案件尚未進入實體審理,口頭答辯及提出管轄權異議不易操作。而至於是否需要另外提交管轄權異議申請,本人認為不需要,當事人可以在答辯狀中一併提出管轄權異議問題。

二、提出管轄權異議後,舉證期限如何計算?

法院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的同時,通常會將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一併傳送被告。在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後,法院原本確定的開庭時間肯定要變更,但對於法院原本確定的舉證期限是否要變更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關於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後的舉證期限問題。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指定不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

三、管轄權異議成立,是否移送?

管轄權異議成立的情況下,應當立即移送到具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審查。按法律規定,對於法院將案件進行移送時間沒有規定,由法院按實際情況進行操作確定。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綜合上面所說的,管轄權一般就是管理自己所在地區案件的權利,而對於這個權利如果當事人有任何異議的那麼是可以提出來的,但前提是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提出,如果超出來時間,法院一般就會直接維持自己的觀點,而不會再進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