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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犯的處罰原則

1、對於結合犯,以所結合的犯罪論處,即一罪論處,而不能以數罪論處。例如,對於綁架後殺害被綁架人的,不能實行數罪併罰,只能以一罪論處。就綁架殺人而言,開始實行殺人行為的,是綁架殺人的著手;綁架既遂但殺人未遂的,屬於結合犯的未遂。甲綁架他人後,乙僅參與實施實施殺人行為的,甲的行為屬於綁架殺人的結合犯,乙的行為僅成立故意殺人罪

結合犯的處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