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解答>刑事處罰辯護律師解答>

牽連犯的一般處罰原則

牽連犯:是指以實施一個犯罪為目的,但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情況。牽連犯的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之間具有牽連關係。對於牽連犯,一般“從一重處斷”的原則定罪。但是,法律規定實行數罪併罰的,或者規定只定一罪,卻同時規定適用其他罪的部分處罰規定的,依法律規定定罪。

牽連犯的一般處罰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

 之一 【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利用資訊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二)釋出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資訊的;(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釋出資訊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