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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罰金處罰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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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未遂的罰金處罰原則是什麼?

犯罪未遂的罰金處罰原則是什麼?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涉及到罰金的,可以免收,或最高收取既遂標準是百分之三十。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對於未成年人實施的輕傷害案件、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誘騙或者被教唆實施的犯罪案件等,情節輕微,犯罪嫌疑人確有悔罪表現,當事人雙方自願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並切實履行,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並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

二、如何認定犯罪未遂?

1、判斷是否“著手”實行犯罪。“著手”標誌著犯罪預備階段結束,行為進入犯罪實行階段。犯罪尚沒有著手實行就停止下來,那就不可能有犯罪未遂形態,只可能是犯罪預備或者犯罪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

2、判斷是否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形成區別於犯罪既遂形態的主要標誌。從外國刑事立法看,關於犯罪未遂形態與犯罪既遂形態區別的特徵,主要有四種規定方式:

(1)規定犯罪未遂是未完成犯罪;

(2)規定犯罪未遂就是沒有發生犯罪結果;

(3)規定犯罪未遂就是犯罪行為未完成或者犯罪結果未發生;

(4)規定犯罪未遂就是“不遂”或“未遂”。

3、判斷是否“意志以外的原因”。按照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說,“意志以外的原因”應是指“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具體說,“意志以外的原因”是行為人犯罪意志和不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且必須是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綜上所述,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著手犯罪的過程中停止,構成犯罪未遂,根據刑法規定,對未遂的處理應當從輕,如果需要判處罰金的,標準不得高於既遂對應的百分之三十。這裡需要注意,未遂和中止不同,對犯罪中止的處罰會更輕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