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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處罰原則

我國刑法將共犯人分為主犯、從犯與脅從犯,同時規定了相應的處罰原則,並特別規定了教唆犯的處罰原則。

共同犯罪的處罰原則

對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不僅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而且要對其他成員實施的犯罪負刑事責任。

對於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只對自己親自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教唆犯,分為以下三個方面:第一,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從犯。第二,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第三,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即根據從犯參與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體情況,或者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由於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的,從主觀上不是完全出於自願或者自覺,從客觀上說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會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