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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的處罰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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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既遂的處罰原則有哪些

犯罪既遂的處罰原則有哪些?

1、關於定罪和法條引用問題。應直接按照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條文規定的法定刑幅度處罰,罪名上不需要標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書的敘述部分,應表明行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況。對法律條文僅直接引用分則具體犯罪條文即可。

2、注意對同種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區別對待。對危害性和罪責程度不同的既遂犯,在處罰時應予以適當的區別對待。

3、在既遂犯同時具備其他寬嚴處罰的情節尤其是法定的寬嚴處罰情節時,要注意同時引用相關的條款。

二、犯罪既遂與未遂並存的量刑原則

司法實踐中應根據以下原則處理:

1、吸收原則。是指按照犯罪既遂進行量刑,以既遂確定被告人的量刑幅度,犯罪未遂被犯罪既遂吸收,對量刑不產生影響,也不需引用未遂條款,這種情形主要適用於不以數額累計的連續犯。

2、次數累加原則。主要適用於以次數構成犯罪或者升格量刑的,這時的未遂次數應當計算在內。

3、數額累加原則。這種情況主要適用於數額型犯罪,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

(1)既遂額和未遂額均未達到犯罪構成起點額,但二者之和達到了犯罪構成起點額,應按二者之和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由於未遂額是影響定罪量刑的重要根據,應適用未遂條文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2)既遂額和未遂額分別在同一量刑檔次,但二者之和則量刑升格,對此應適用升格刑,由於未遂額是量刑升格的重要依據,應當適用未遂條款予以從輕或減輕,但幅度相對要小,實際量刑不得低於既遂額的量刑,如盜竊既遂數額較大,未遂也數額較大,二者之和則數額巨大,則按數額巨大檔次量刑,同時適用未遂條款予以從輕或減輕。

(3)既遂額和未遂額均達到犯罪構成起點額,且分別在不同量刑檔次,而二者之和量刑則再升格一檔,對此應適用升格刑。

4、以未遂為處罰原則,既遂作為犯罪情節考慮。這種情形主要適用於犯罪未遂數額巨大或數額特別巨大,而犯罪既遂數額較小。由於決定全案犯罪構成的基本數額是未遂額,應當適用未遂條文。

5、以既遂為處罰原則,未遂作為量刑情節考慮。這種情形主要適用於犯罪既遂數額巨大或數額特別巨大,而犯罪未遂數額較小,由於決定全案犯罪構成的基本數額是既遂額,因此不需引用未遂條款。

三、犯罪既遂的認定

犯罪既遂的型別包括四種,即結果犯、行為犯、危險犯和舉動犯。

1、結果犯,指由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的犯罪。結果犯的既遂,不僅要求有犯罪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缺少危害結果,犯罪的客觀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說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就不齊備。結果犯的結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計量的具體危害結果,是與犯罪的性質相一致的結果。這類常見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等。故意殺人罪的犯罪結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發生了死亡結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生死亡結果,就是犯罪未遂。

2、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並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誌。但這些行為又不是一著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為要有一個實施過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在著手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如果達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為,就視為犯罪的完成,構成了犯罪的既遂。這類常見的犯罪有:強姦罪、姦淫幼女罪、脫逃罪、誣告陷害罪等。

3、危險犯,指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危險狀態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這類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為標準,而以法定的客觀危險狀態的具備為標誌。例如,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都是以行為人的破壞行為造成足以使火車、汽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作為犯罪既遂的標準,而不以造成實際的損害為標誌。

4、舉動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一著手犯罪實行行為即構成既遂的犯罪。例如我國刑罰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只有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