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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教唆犯的處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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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教唆犯的處罰原則

我國刑法理論上以被教唆者是否犯了被教唆之罪為標準,將教唆犯劃分為共犯教唆犯與獨立教唆犯兩類犯罪人。那麼,獨立教唆犯的處罰原則是怎樣的?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我國刑法第61條規定,對犯罪人進行處罰時,應當考慮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因此我們在對獨立教唆犯進行處罰時,也應當考慮獨立教唆犯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四個方面的情況。

(1)獨立教唆犯的犯罪事實包括教唆物件、教唆方法和手段、教唆強度等內容。對於教唆物件而言,是被教唆的人之前沒有犯罪意圖或者雖然具有一定的犯罪意圖但並不堅定,在獨立教唆犯的教唆下,堅定了其犯罪的意志;對於教唆者所採用的教唆方法和手段而言,包括了煽動、誘騙、勸說、授意或是脅迫,以及採用比較惡劣的方法或採用比較緩和的方法,是簡單的教唆,還是比較詳細、具體;對於教唆強度而言,其教唆行為是否“足以”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意思,實施被教唆的犯罪等等。

(2)獨立教唆犯的犯罪性質,這裡的“犯罪性質”具體指的是獨立教唆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質,我們認定其性質可以結合獨立教唆犯所教唆之罪侵犯的具體客體來認定,包括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安全。而且研究獨立教唆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質是對獨立教唆犯定罪量刑的前提條件。

(3)獨立教唆犯的情節是指除教唆物件、教唆方法和手段、教唆強度等內容以外的有關獨立教唆犯的其他情況,包括教唆的次數、教唆的時間、教唆的地點等內容。

(4)獨立教唆犯的社會危害程度即是教唆者的教唆行為對整個社會關係所產生侵害的危險程度,對刑法所保護法益的一種侵害程度,根據不同的情況,對獨立教唆犯的量刑也有所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