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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教唆犯的處罰原則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95W)

一、犯罪預備教唆犯的處罰原則是什麼?

犯罪預備教唆犯的處罰原則是什麼?

犯罪預備教唆犯的處罰原則具體分三種情形:一般處罰原則、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原則、教唆未遂的處罰原則。

1、教唆犯的一般刑事責任原則。

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被教唆的人已經實施所教唆的罪,與教唆犯與其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對教唆犯應當適用的刑事責任原則。被教唆的人實施了被教唆的犯罪不僅包括實施了犯罪實行行為且達到犯罪既遂的情況,還包括已經著手實施了犯罪實行行為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遂的,也包括著手實施犯罪預備行為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或者在犯罪過程中自動停止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犯罪中止。

2、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原則。

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由於未成年人分辨是非的能力差,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進行犯罪活動,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同時,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也反映出教唆者之極大的主觀惡性。

3、教唆未遂的刑事責任原則。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教唆未遂是指被教唆者沒有犯被教唆的罪而使教唆行為未遂的情況。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情況下的教唆犯屬於獨立的教唆犯,而非共同犯罪的教唆犯。

刑法》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傳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的不同

1、傳授犯罪方法罪是獨立的罪名,具有獨立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並不依傳授的是何種犯罪的方法而改變;教唆犯罪不是獨立的罪名,也不具有獨立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依教唆他人實施的犯罪罪名和法定刑而確定。

2、傳授犯罪方法罪有自己固定的客體即社會治安管理秩序;而教唆犯罪並無固定的客體,其實際侵犯的直接客體應依照教唆他人實施的犯罪而確定。

3、傳授犯罪方法罪中的物件並不要求必須是達到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而教唆犯罪中的物件必須是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否則教唆人與被教唆人不構成共同犯罪。

4、傳授犯罪方法罪與教唆犯罪在行為方式上雖然沒有大的區別,但在行為內容上,前者僅是向他人教授犯罪的方法,並不要求必須使他人產生實施具體犯罪的意圖;而後者則是要通過教唆使他人產生犯罪意圖。

5、傳授犯罪方法罪的主體必須是已滿16週歲的人;而教唆犯罪的主體則因其教唆他人實施的犯罪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即教唆他人犯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8種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齡可以是已滿14週歲的人,教唆他人犯除此之外的其他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齡必須是已滿16週歲的人。

6、傳授犯罪方法罪在主觀上只能是直接故意,且行為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學會自己傳授的犯罪方法,至於他人是否利用學會的犯罪方法去實行具體犯罪,則不是確定本罪罪過形式關注的基點;而教唆犯罪在主觀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即希望或放任被教唆人接受自己的教唆去實施犯罪。

7、傳授犯罪方法罪中,行為人向同一物件或不同物件傳授了數種犯罪的方法,通常也只能構成一罪;而教唆犯罪中,行為人向同一物件教唆了數個不同的犯罪行為,則構成數個犯罪,應實行數罪併罰。

對於共同犯罪行為之中的教唆犯,一般會按照既遂犯為參照,來減輕其應該受到的刑事處罰,但是哎具體的犯罪行為之中,教唆犯會受到怎樣的處罰,需要結合案件實情,判斷教唆犯在該刑事案件之中擔任的作用來確定,擔任主要作用的,也會以主犯來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