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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的處罰原則有哪些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教唆犯與被教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或者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對於教唆犯應分清作用予以處罰:起主要作用的,認定為主犯;起次要作用,認定為從犯(也有可能成立脅從犯)。
2、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傳統的主流觀點堅持認為,對“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這一規定,要按照教唆犯的成立條件以及《刑法》的規定進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即教唆未遂。
(1)共犯獨立性說:這是傳統刑法理論的主流觀點。據此,“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被教唆人拒絕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後沒有實施犯罪行為;被教唆人實施的犯罪不是教唆行為所致;被教唆人所犯之罪的性質與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性質完全不同。
(2)共犯從屬性說:被教唆者(實行犯)已經實施了犯罪,只是沒有既遂,則教唆者(教唆犯)構成犯罪,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適用第29條第2款之後,不再適用未遂犯的處罰規定)。對於被教唆者,犯罪未遂的適用未遂犯的處罰規定。
《刑法》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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