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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要怎樣認定主犯與從犯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58W)

主犯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建立的組織者、犯罪活動計劃的制定者、犯罪計劃的實施者或策劃於幕後、或指揮於現場者;

開設賭場罪要怎樣認定主犯與從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所謂開設賭場罪,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這種行為就叫做開設賭場罪。其客觀的認定條件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才算。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我國刑法又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並且從犯是有可以在滿足一定條件下適用緩刑的,而主犯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