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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從犯怎麼判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以賭博為常業,即以賭博所得為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行為。本條犯罪,只要以營利為目的,實施“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其中一種行為,即可構成犯罪。

開設賭場罪從犯怎麼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4]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