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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

職務侵佔辯護 閱讀(3.16W)

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

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僅2字之差,其內容確相去甚遠。區分二者之關鍵在於犯罪主體之不同,前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後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本站為您詳細分析該罪。

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的區別:

1、主體不同

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而後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觀方面不同

職務侵佔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採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佔為己有;而後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佔為己有,拒不交還。

3、客觀方面不同

職務侵佔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即化公為私。但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為其持有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而後者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佔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物件不同

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後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係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客體不同

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後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6、職務侵佔罪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後者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綜上,要區分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犯罪構成,弄清楚二罪犯罪主體之不同是關鍵;其次、二罪在客觀方面、客體等方面也存在區別。如當事人涉嫌二罪之一被提起公訴的,小編建議當事人及時向專業的律師諮詢,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