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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審理此案並當庭宣判可以嗎?

刑事訴訟 閱讀(5.08K)

公開審理此案並當庭宣判可以嗎?

公開審理此案並當庭宣判可以嗎?

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當庭宣判;

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法庭同意當事人和辯護人的申請,宣佈延期審理,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

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第二審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期限,不計入第二審審理期限。

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判決的,審理期限按民訴法規定執行。

新刑訴法規定

下列案件不公開審判:

1、有關國家祕密的案件。

2、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

3、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週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4、對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法庭可以決定不公開審理。

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與審理該案無關的法院工作人員和被告人的近親屬都不得旁聽,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未成年人是否公開審理的年齡依據是根據審理時的年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1條的規定:“第十一條 對在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 對在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如果有必要公開審理的,必須經過本院院長批准,並且應適當限制旁聽人數和範圍。”

因此未成年人案件是否公開審理是按照開庭審理時的該犯罪嫌疑人的年齡進行區分的。舉例,某人犯罪時16歲,開庭審理時18歲,那麼就應該公開審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一些案件是必須要公開審理的,但是公開審理就不一定會當庭的宣判,但是隻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那麼就一定要公開的進行宣判,所以,不同的案件所要處理的方法就會不一樣,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