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遇到刑事案件開庭為啥不直接宣判?

刑事訴訟 閱讀(1.48W)

一、刑事案件開庭為啥不直接宣判?

遇到刑事案件開庭為啥不直接宣判?

刑事案件開庭不直接宣判主要還是因為可能證據或者是事實方面沒有弄清楚,在刑事案件開庭後必須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才可以宣判,要進行審理後才可以確定。法庭審理,亦稱法庭審判。它是人民法院的主要訴訟活動,是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並作出判決的關鍵階段。其任務是由合議庭開庭審理,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蔘加下,當庭查對核實證據和案件事實,並由合議庭依照法律規定對案件作出判決。法庭審判的程式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宣判5個階段。法庭審判是人民法院採取開庭的方式,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聽取控、辯雙方對證據、案件事實和運用法律展開辯論的情況下,依法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判刑,給與何種刑事處罰的訴訟活動。

二、審判流程是什麼

1、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在法庭上出示與案件有關的全部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調查並有當事人進行質證的程式。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程式進行:(1)當事人陳述;(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來到庭的證人證言;(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4)宣讀鑑定結論;(5)宣讀勘驗筆景。

2、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辯論權,針對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的程式。法庭辯論的目的,是通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辯論,對有爭議的問題遙一進行審查和核實,藉此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和正確適用法律。

3、法庭筆錄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5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湃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4、宣判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如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院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同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判決、裁定。

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大多數的人想要將自己所參與或者說是面臨的一些糾紛問題儘快解決清楚,比如說刑事案件想要當庭宣判,但很多的刑事案件都是做不到當庭宣判,主要就是事實的審查,還有證據的審查,並不是特別的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