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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告知的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1.73W)

刑訴法告知的規定有哪些

我國公安機關在將犯罪嫌疑人批捕以後,肯定會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屬的,關於告知刑訴法當中還規定了其他的情形。因為犯罪嫌疑人在正式被批捕以後,涉及到非常多的程式,其中關於告知就不僅僅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家屬。那麼,刑訴法告知的規定有哪些呢?


一、刑訴法告知的規定有哪些?

1、《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款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2、《刑事訴訟法》第40條第2款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3、《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款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4、《刑訴解釋》第42條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後三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同時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二、刑事訴訟期間方面的規定有哪些?

1、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或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之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或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3、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或被逮捕的人,應當在拘留或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4、對於扣押的物品、檔案、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

5、將開放的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內通知人民檢察院。

6、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主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7、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主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綜上所述,刑訴法告知的規定主要包括,我國檢察院將案件移交至人民法院之前,必須在三天之內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而且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後,也需要在三天之內告知被告人的委託辯護人的。另外,公安機關在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需要提前三天報批制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批准以後才可以正式逮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