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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規定公安立案多久通知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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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規定公安立案多久通知被告

一、刑訴法規定公安立案多久通知被告?

公安立案後不會通知被告的,但會在7天之內及時通知報案人,根據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時,應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又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二、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三、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民事糾紛中法院決定立案之後才會通知被告,既然由公安機關來立案的,那就說明是屬於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立案的決定,只需要及時的告知報案人就行了,至於說本案當中的被告人,可能一直到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時候才知道罪行已經敗露。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