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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告知辯護律師的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1.83W)

一、應當告知辯護律師的規定有哪些?

應當告知辯護律師的規定有哪些?

應當告知辯護律師的規定有關於犯罪嫌疑人的一些具體的採取強制措施的狀態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也就是說,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一旦知道自己被人告發到人民法院以後,即可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最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於未委託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託辯護人,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為其委託辯護人。

二、辯護人的責任有哪些?

1、只能依據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護,不得捏造事實和歪曲法律。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必須始終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一基本原則,在任何情況都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編造口供、串供、偽造、毀滅證據或者威脅、引誘證人提供不實證據。

2、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的人或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是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的某些犯罪,按照當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等。

3、依法只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只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並不是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利益,更不是維護依法予以限制或剝奪的權益。

4、辯護人只有辯護的職責,沒有控訴的義務。

三、刑事訴訟法中辯護人的訴訟權利:

1、獨立辯護權

依據事實和法律,不受公檢法,其他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提出意見權

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現實生活當中,對於犯罪嫌疑人他們依然是擁有一定的權利的,並且他們僅僅是擁有這樣的一種犯罪方面的協議,並不是最終的已經被確定為犯罪人員的,所以在這個過程當中享受到一個獨立的辯護的權利,還有可以提出最終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