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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證人證實辨認筆錄是偽造的怎麼辦?

刑事訴訟 閱讀(1.52W)

一、庭審中證人證實辨認筆錄是偽造的怎麼辦?

庭審中證人證實辨認筆錄是偽造的怎麼辦?

可以向法院提出複議,要求重新對筆錄程式進行認定。辨認是我國司法機關尤其是偵查機關普遍採用的一種查明案情的方法,根據辨認物件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屍體辨認。由於傳統上我國對偵查人員給予高度的信任,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不主動對非法證據和瑕疵證據進行審查,在缺乏監督的情況下偵查機關主持辨認活動、製作辨認筆錄從快、從寬的情況就難以避免,偽造辨認筆錄的可能性也隨之增大。

辨認筆錄一直當做證據使用,但他屬於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有人認為,被害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屬於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證言。新《刑事訴訟法》把辨認筆錄規定為一種證據形式。辨認筆錄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之下通過對被害人、證人的詢問,就其對辨認物件觀察判斷情況所作回答的一種書面記錄,其性質為書面傳聞證據。

二、辨認的分類

1、根據辨認物件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屍體辨認。

2、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

4、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庭審過程中,司法機關還需要對辯認筆錄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來進行認定,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還需要結合實際的辨認程式來進行,涉及到辯認的程式本身就不合法的情況下,那麼的所形成的辯認筆錄顯然是不可以作為證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