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證據調查>

刑事案件中辨認筆錄能作為證據嗎

證據調查 閱讀(1.81W)

一、刑事案件中辨認筆錄能作為證據嗎?

刑事案件中辨認筆錄能作為證據嗎

辨認筆錄能作為證據,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認筆錄的證據是屬於鑑定意見類的證據,主要是鑑定筆錄是否屬於當事人書寫的,鑑定其真實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刑訴法上關於辨認的規定有哪些?

1、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偵查過程中,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檢察長批准。

2、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物件的具體特徵,尤其是要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物件,並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做虛假辨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3、多個辨認人對同一辨認物件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位辨認人單獨進行辨認。必要時,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4、辨認時,應當將辨認物件混雜在其他人員或物品中,不得給辨認人以任何暗示。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在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7人;辨認照片時,不得少於10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於5件;對場所、屍體等特定辨認物件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徵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人民檢察院自偵的案件,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時,被辨認的人數為5—10人,照片為5~10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於5件,照片不得少於5張。

5、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公開進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密。

6、對於辨認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主持和參加辨認的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檢察機關偵查的案件,對辨認物件應當拍照,必要時可以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影。

雖然辨認筆錄是證據種類之一,可是在刑事案件當中也總不可能只有辨認筆錄,如果只有辨認筆錄,沒有其他跟辨認筆錄相吻合的證據,這樣很難對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如果其他證據充分,辨認筆錄並不是不可缺少的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