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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詢問筆錄可否作為民事案件證據

刑事訴訟 閱讀(1.66W)
刑事案件詢問筆錄可否作為民事案件證據
律師解析:不可以作為民事案件證據。因為刑事偵查活動是國家權力機關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依法採取的嚴厲措施,是對公民人身自由最嚴厲的限制,應嚴格按法律程式進行,在偵查過程中形成的材料及瞭解要嚴格保密,必須用於刑事案件,且刑事偵查筆錄只是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過程的記錄,並不能證明案件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