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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證據材料不可以作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據

刑事訴訟 閱讀(6.13K)
哪些證據材料不可以作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據
刑事訴訟中會有很多證據,有的證據出現瑕疵是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比如說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二)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的;
(三)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四)辨認物件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物件中,或者供辨認的物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
(五)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六)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這些情形都可能導致辨認人不能做出正確的辨認結論。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要求極高,因此,辨認筆錄一旦出現前述列舉的情形,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對辨認筆錄應當著重審查辨認的過程、方法,以及辨認筆錄的製作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二)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的;
(三)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四)辨認物件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物件中,或者供辨認的物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
(五)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六)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