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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偵查筆錄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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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偵查筆錄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刑事偵查筆錄是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對相關人員的詢問記錄,屬於書證及當事人陳述的一種。在民事訴訟中,對證據的使用是有一定要求的。那麼刑事偵查筆錄能否直接作為民事證據使用?今天,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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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階段的筆錄能否作為定案證據

只有筆錄,沒有證據不能做為定案的標準

刑訴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對於什麼是“清楚、確實、充分”,公、檢、法三機關的認識不僅有分歧,而且做法也不一致。證據採信規則有如下幾個方面的內涵:

1、作為定案根據的每一個證據必須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2、根據認識論的矛盾法則,全案的證據之間一致,全案證據同案件的發生、發展的過程和結果一致,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

3、作為證明物件的案件事實、情節均有相應的一定數量的證據加以證明;

4、全案證據所得出的結論是本案惟一的結論,排除其他可能性。

證據不足是指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未達到排他性證據規則,即未達到上述四項標準。在司法實踐中證據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諸方面:第一,據以定案的某個或某些證據不真實、不可靠,即不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第二,作為犯罪構成的某個要件或幾個要件的案件事實沒有必要的證據加以證明。例如關於犯罪客觀方面要件的證明,作為犯罪的客觀方面,應包括行為的方式、物件、結果以及行為賴以存在的時空條件。所有這些環節必須要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實,缺少任何一個環節所必需的證據,均可視為證據不足。

總之,作為犯罪構成的四大要件,是案件事實的基本內容,每一個要件必須具備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否則,就是基本證據不具備,就是證據不足。第三,據以定案的全部證據(或者說全案證據)未排除矛盾,證明結果不具排他性。如果定案的證據在判決前存在疑點,矛盾沒有排除,既有肯定有罪的證據,又有否定有罪的證據,不能得出惟一的結論,就形成一個疑案,疑案的存在就是證據不足的表現。

對於凡是證據不足(即未達到排他性證據規則)的案件,應當根據“疑案從無”規則,由檢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或由法院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