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偵查筆錄能否直接作為民事證據使用?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閱讀(5.99K)

刑事偵查筆錄是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對相關人員的詢問記錄,屬於書證及當事人陳述的一種。在民事訴訟中,對證據的使用是有一定要求的。那麼刑事偵查筆錄能否直接作為民事證據使用?這裡有不同的觀點。本站小編就此查閱了有關法律檔案,通過下文給大家做個簡單講解說明。

刑事偵查筆錄能否直接作為民事證據使用?

一、從證據形式來看,刑事偵查筆錄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形式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從第六十三條可以看出,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民事證據進行了列舉,只有七種形式,凡是不符合該七種形式的材料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刑事偵查筆錄只是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過程的記錄,並不能證明案件事實。

二、從證據來源來看,刑事偵查筆錄作為民事訴訟也是不合法

刑事偵查活動是國家權力機關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依法採取的嚴厲措施,是對公民人身自由最嚴厲的限制,應嚴格按法律程式進行,在偵查過程中形成的材料及瞭解要嚴格保密,必須用於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規定有權影印偵查筆錄人為有權機關及辯護律師,案外人是無於偵查筆錄進行復印的,案外人如持有該證據,其來源是應當是非法的,根據非法的證據排除規則,該證據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應當排予以排除。

三、從證據的效力來看,該偵查筆錄的證明效力是極其微弱的

《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被告人陳述,沒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的,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偵查筆錄實質是犯罪嫌疑人的陳述,不能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在刑事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處於一種被動、弱勢的地位,其陳述可能並不反映其內心的真實意思。刑事偵查筆錄的形成可能還存在刑訊逼供,而且為了開脫罪行,犯罪嫌疑人會作一些避重就輕的陳述,其陳述的真實性極不可靠。在起訴階段,法院對該證據的真偽會結合其他證據予以確定。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法官不可能也無必要知曉整個刑事案件的所有事實,對該偵查筆錄內容的真偽根本無法識別,如果把這種真偽不明的直接證據運用到民事訴訟中,那麼得到的案件事實也只能是真偽不明的

雖然說關於刑事偵查筆錄能否直接作為民事證據使用學界有不同的觀點,但是大部分學者認為刑事偵查筆錄是不能直接作為民事證據的。從證據形式、證據來源和證據效力方面講,刑事偵查筆錄都不符合民事證據的特徵。反過來說,刑事偵查筆錄應該適用於刑事案件,可以當做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