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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筆錄可否作為民事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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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筆錄可否作為民事證據使用
詢問筆錄可否作為民事證據使用
1、詢問筆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詢問筆錄,又稱“詢問證人筆錄”,是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就詢問證人、被害人的過程及內容所作的文字記錄。詢問筆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2、根據《刑事訴訟法》、《高檢規則》等規定,詢問筆錄要如實地、完整地記載證人、被害人的陳述。詢問筆錄的處理辦法同訊問被告人筆錄的處理辦法一樣。要交給證人、被害人核對,並允許其改正其中的錯誤。證人、被害人要求自己親筆書寫證詞的,要允許書寫,必要時,也可以讓證人、被害人親筆書寫證詞。詢問筆錄的順序應該符合實際的詢問順序。證人或被害人以及詢問人員都應該在詢問筆錄上簽名。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的證明檔案。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提供證言。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詢問證人,應當由檢察人員進行。詢問的時候,檢察人員不得少於二人。這些規定對詢問筆錄的形成從形式上到實質上都進行了嚴格的限定。一旦缺乏上訴某一項內容,該詢問筆錄就可能面臨證據合法性的質問。
調查詢問筆錄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取證主體的法定性。
(2)製作過程的客觀性。
(3)製作內容的主觀性。
(4)製作要求的規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