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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會有很多的辨認筆錄,比如對作案工具的辨認,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對作案地點的辨認,這些辨認涉及到案件的定罪與量刑。但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2、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的
3、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4、辨認物件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物件中,或者供辨認的物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
5、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6、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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