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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開庭程式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刑事訴訟 閱讀(3.14W)

二審開庭程式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一、二審開庭程式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1、第二審法院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

2、對上訴案件,一般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認定的事實與第一審認定的沒有變化,證據充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3、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將傳票和通知書分別送達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以及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翻譯人員。

4、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5、開庭審理的案件在合議庭主持下,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程式進行。通常須經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後陳述、宣判等階段。

6、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按照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二、刑事二審案件應該怎麼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第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判決,並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

3、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由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4、發現一審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違反法律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違反迴避制度的。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實踐中,無論是被告人提起上訴還是由人民檢察院抗訴,此時都是可以啟動刑事二審程式的。相信大家聽說過上訴不加刑原則,這僅僅只是針對只有被告人上訴的情況而言的,在檢察院同時也提出了抗訴的時候,不受該原則的限制,此時二審判決也是可以對被告人加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