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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特別程式需要開庭審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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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特別程式需要開庭審理嗎

民事特別程式需要開庭審理嗎

特別程式要開庭審理。

特別程式是第一審程式的一種,普通程式的對稱,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特殊型別案件的一種程式。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6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適用特別程式。

二、特別程式的特點

特別程式和普通程式相較,有以下幾個特點:

(1)按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均不屬民事權益爭議的案件,只是確定某種權利的狀態,或確定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具有預防糾紛發生的作用。

(2)無原告和被告。按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不是因原告的起訴,而是因申請人的申請引起訴訟程式的發生。申請人不一定與所確認的法律事實有利害關係。無與申請人對立的對方當事人,不適用反訴和訴的合併。

(3)按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自送達判決書之日起,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訴人不得提起上訴。

(4)按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除選民資格案件或重大、疑難的非訟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外,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且依特別程式組成的合議庭,只能由審判員組成,不能由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

(5)免交訴訟費用。按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訴訟費用。

(6)除選民資格案件外,按特別程式審理的其他非訟案件,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後,有了新情況新事實,根據申請人的重新申請並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如原判決確已不恰當,可由原審人民法院按特別程式的規定,撤銷原判決,作出新判決,不需經過審判監督程式。

(7)按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不必經過普通程式開庭審理案件的幾個訴訟階段。也不適用普通程式中規定的某些訴訟制度,以及某些貫穿整個訴訟程式的指導原則。

(8)按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訴訟時間短。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30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特別程式的審理

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均為非民事權益爭議的案件,審理的目的是為了確定某些法律事實和民事權利的有無。它對穩定人民群眾的生活及經濟狀態,安定社會秩序,維護國家利益具有重要意義。在適用特別程式審理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所審的系民事權益爭議案件,應終結特別程式,並告知利害關係人按普通程式或簡易程式另行起訴。

相關法律法規

如果案件適用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式,那麼應該適用於本法的其他程式規定。也就是說,答辯以及庭審程式是必不可少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依照本章程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於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式,並告知利害關係人可以另行起訴。

第一百八十條,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特別案件是使用特殊的程式,特殊的程式也是需要進行開庭審理的,只是和普通程式不一樣的地方在於,特別程式只進行一審終審,而普通的程式可以二審終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