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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開庭需要注意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刑事案件庭審程式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法庭宣判。
法庭審理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應當遵守以下紀律:
(1)服從法庭指揮,遵守法庭禮儀;
(2)不得鼓掌、喧譁、鬨鬧、隨意走動;
(3)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影、攝影,或者通過傳送郵件、部落格、微部落格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但經人民法院許可的新聞記者除外;
(4)旁聽人員不得發言、提問;
(5)不得實施其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4條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擾亂違反法庭秩序的,審判長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情節較輕的,應當警告制止並進行訓誡。
2.不聽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強行帶出法庭。
3.情節嚴重的,報經院長批准後,可以對行為人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2016)》第十七條
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鼓掌、喧譁;
(二)吸菸、進食;
(三)撥打或接聽電話;
(四)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影、拍照或使用行動通訊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
檢察人員、訴訟參與人發言或提問,應當經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許可。旁聽人員不得進入審判活動區,不得隨意站立、走動,不得發言和提問。媒體記者經許可實施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行為,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及區域進行,不得影響或干擾庭審活動。

刑事開庭需要注意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