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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撤銷權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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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撤銷權的概念

合同法撤銷權的效力如何

合同撤銷權,即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相對於絕對無效合同而言,可撤銷合同屬相對無效合同,其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當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對無效。在行使撤銷權後,合同無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時,自始不發生效力。

二、合同法撤銷權的效力

從合同法解釋第25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的規定看,撤銷權的效力即為使得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處分財產的法律關係歸於無效。具體表現為:

1、對債務人的效力。債務人的詐害行為自始無效後,其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恢復原有之狀態。

2、對受益人的效力。對直接受益人而言,詐害行為被撤銷後,其負有將因無效行為取得的財產返還債務人的義務;對轉受益人而言,視主觀過錯之情形而定,善意的轉受益人的權利受法律的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其不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

3、對債權人的效力。因為撤銷權為形成權,債務人的行為歸於無效後,其產生的法律後果是受益人將無效行為取得的財產返還債務人並做為債務人責任財產,對全部的債務進行擔保。債權人不能請求受益人向自己返還。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拒絕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對恢復原狀之責任財產或受益人拒絕返還的脫逸財產強制執行,以實現其到期債權,不必再借助代位權的訴訟。而對其他債權人而言,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產生的法律後果是債務人的行為歸於無效,並使其脫逸的財產恢復責任財產上的地位。此時,恢復的脫逸財產與債務人原有的財產作為對全體普通債權人的擔保。從理論上講,全體普通債權人包括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在債務人全部責任財產範圍內(包括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取回的財產),按比例平等受償。行使撤銷權之債權人無權就取回財產優先受償。筆者認為,這樣違背民法的公平原則,債權人在做了較大的付出後取回的財產卻與其他債權人平等受償,對債權人不公平。建議在立法上建立行使撤銷權的債權優先受償和特別擔保原則。

對於到期債權,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對於因撤銷而恢復的債務人的脫逸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對於未到期債權,恢復的脫逸財產由與債務人原有的財產作為對全體普通債權人的一般擔保轉化為對撤銷權行使者的特別擔保。當行使撤銷權的債權到期而未獲清償時,可就該財產優先受償。這樣不僅保護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的功能,而且與代位權人優先受償的立法精神相一致,合同法解釋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依此規定,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有權直接受領通過代位權訴訟從次債務人處取得的財產,實質是肯定了代位權行使者的優先受償權。代位權與撤銷權作為債權保全的制度,兩者的目的是相同的,所體現的精神應也是一致的。因此,建立撤銷權債權人優先受償原則既符合公平原則又體現法律精神,有利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合同法中關於合同撤銷權的效力的內容非常多,債務人,債權人,受益人需要了解合同法中的很多相關知識,以此來決定是否行使合同撤銷權,以及行使合同撤銷權後帶來的效力。在撤銷權訴訟中為了爭取更多的利益,請及時聯絡本站的線上律師,讓我們為你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幫助您爭取更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