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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民事開庭程式及注意事項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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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式

原告民事開庭程式及注意事項是什麼

法院在開庭審理民事案件時,一般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時,審判長要核對當事人、訴訟代理、第三人,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等。

2、法庭調查。主要是當事人陳述和證人作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現場筆錄、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法庭調查的基本順序是:第一,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的陳述;第二,證人到庭作證;第三,鑑定人到庭;第四,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第五,勘驗人到庭。

3、法庭辯論。指在合議庭主持下,各方當事人就本案事實和證據及法律依據,闡明自己的觀點論述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進行言詞辯論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

4、合議庭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後,合議庭休庭,由全體成員對案件進行評議。評議不對外公開,採取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評議應當制定筆錄,對不同意見也必須如實記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全體成員及書記員簽名。5、宣讀判決。合議庭評議後,審判長應宣佈繼續並宣讀判決。如果不能當庭宣判,審判長應宣佈另定日期宣判。

(二)另外民事訴訟開庭時自作為原告需要注意以下情況:

1、開庭時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

2、攜帶法院送達的傳票,自己的民事起訴狀;

3、就自己起訴狀中的內容需要有證據來支援,攜帶證據的原件;

4、注意庭審紀律,按時出庭;

5、如果和解自己需要有一個底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民事訴訟在提審的時候,原告一定要提前做好準備,攜帶好自己身份證原件,包括自己的起訴狀以及法院送達的傳票。其次,庭審的過程是首先進行開庭,其次,由雙方當事人進行陳述、作證等等,進行法庭調查,然後是雙方進行辯論,接著合議庭會進行評議,最後由審判長進行宣讀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