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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異議刑事訴訟法有規定嗎

刑事訴訟 閱讀(4.63K)

管轄異議刑事訴訟法有規定嗎

在我國,為了及時地處理案件,遵循方便原則,來制定了法院案件管轄權的制度。我們知道在民事訴訟的過程中,如果對於案件的管轄權有異議,當時便可提出相應的管轄權異議來進行對於管轄權的處理。那麼,在我國管轄異議刑事訴訟法有相關規定嗎?小編為您介紹一下我國刑法上對於管轄異議的規定情況。

一、管轄異議刑事訴訟法有規定嗎

刑事訴訟中沒有管轄權異議的規定。

管轄權異議,是指法定主體向法院提出的認為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不同主張和意見。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明確規定了當事人的“管轄權異議”制度,但該項制度在刑事訴訟中立法闕如,這已經實際地產生了一定的弊端,極大地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立法上,雖然《刑事訴訟法》專設了“管轄”一章,但只是規定了不同機關的“職能管轄”,上下級法院的“級別管轄”,不同地區的“地域管轄”,以及上下級法院的管轄權變通和法院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等內容,對於當事人不服法院管轄時的“異議”制度隻字未提。

管轄權有爭議,也是法院之間的問題。被告人是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七條 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層報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其管轄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二、民訴關於管轄權異議期限的相關法律規定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2、《民事訴訟法》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3、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 第5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5、《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小結:管轄權異議應當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一審法院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定;對裁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內提出上訴申請;二審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定。

綜上所述,關於管轄異議刑事訴訟法上並沒有作出相關規定。並且在我國對於刑事訴訟法的相關司法解釋上也沒有做出,管轄權異議的規定。可見,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上的法律缺失。在刑事訴訟法上確定管轄權異議無疑是有巨大的進步意義的,這不僅是對於法院管轄權以及實際審判權問題的解決,也是保證當事人公平公正的權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