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仲裁法規>

民法總則第20條規定具體內容是什麼?

訴訟仲裁法規 閱讀(9.84K)

在當今社會環境下,每個人的行為都必須在不觸犯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進行,部分人潛意識裡認為未成年人任何行為都不會受法律制裁,這是不瞭解法律條文的表現。下面小編來給大家講講民法典第二十條規定對未成年人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總則第20條規定具體內容是什麼?

一、民法典第二十條規定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通過上述規定可表示,無民事行為能力唯有通過其法定代理人進行法律交往,且基於無行為能力人保護之計,法定代理人不得事先授權或事後追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民法典是如何規定民事行為能力的?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1、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3、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5、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綜上所述,要分清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之間的區別。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判斷依據是有明確規定的,在民法典第二十條規定中也可大概瞭解到8週歲是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一個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