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財產凍結時效刑事訴訟法中如何規定?

刑事訴訟 閱讀(1.35W)

財產凍結時效刑事訴訟法中如何規定?

眾所周知,我國是法治國家,一直秉持依法治國的原則。現實生活中,不管是民事糾紛還是刑事糾紛都會涉及財產問題,財產問題相對比較複雜,對於財產的凍結和處理都有法可依,那麼財產的凍結時效刑事訴訟法是如何規定的呢?

《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 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中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 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不能扣劃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 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第三章規定的程式,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 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公安部規定》第二百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並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

《公安部規定》第二百三十二條 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 額等財產,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公安部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 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機構等單位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 金份額等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公安部規定》第二百三十五條

不得重複凍結,但可以輪候凍結。

《公安部規定》第二百三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每次續凍存 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每次續凍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繼 續凍結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凍結手續。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 凍結。

通過上述文字的閱讀,相信大家對財產凍結時效刑事訴訟法中的具體規定已經充分了解。按照法律規定,存款、匯款等財產的凍結期限為六個月,債券、基金等凍結期限為兩年。針對不同性質的財產,凍結期限的規定也各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