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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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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規定是什麼?

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規定是什麼?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相關規定有:

1、第一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以及其他財產;法院作出裁定後,將財產送至申請執行人。不適合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負責來保管。

2、對申請保全人或是他人提供的擔保財產,人民法院應該依法辦理查封、扣押、凍結等手續。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銀行賬戶(存款)的凍結期限只有六個月、動產查扣期限為一年、一般財產的查封凍結期限為二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二、法院強制執行手段是怎樣的?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主要是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手段,包括查封,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在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時,應當為被執行人留存足夠生活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