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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的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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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中的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民事訴訟法中的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人民法院對起訴進行審查並決定受理案件後,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包括:

1、依法傳送起訴狀、答辯狀。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收到答辯狀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

2、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利和義務。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主要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提出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查閱或複製本案的有關材料,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並有權提起反訴等。訴訟義務主要有: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等。

3、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審理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

從開庭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到案件審結,都應當在合議庭所有成員的參與下進行,合議庭成員自始至終應對全案的審理負責,以充分發揮合議庭的作用,保證辦案質量。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如果在受理、立案後就已確定了合議庭組成人員的,也可以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連同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一併告知當事人。

4、稽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合議庭組成人員要認真稽核訴訟材料,輪流閱卷。

通過閱卷,找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明確下一步需要收集哪些必要的證據和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內容,以便做好其他準備工作。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這是審理前的準備工作的重要內容。應當指出,在民事案件中,進一步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是完全必要的。這就是說,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請求和需要證明的事實必須提供證據。在當事人舉不出證據而法院也收集不到證據的情況下,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但當事人舉證和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相結合,是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特點。

5、依法追加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追加為當事人。

這一規定說明,普通的共同訴訟不發生追加當事人的問題,只有必要的共同訴訟才能適用此條規定。追加當事人既可以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追加。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由的,不予追加;申請有理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蔘加訴訟。追加的當事人可以是這一案件的共同原告,也可以是共同被告。屬於共同原告的,如果被追加的當事人放棄實體權利,不願參加訴訟的,可不予追加;如果既不放棄實體權利,又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列為共同原告適用缺席判決,屬於共同被告的,在接到追加當事人的通知後拒不到庭的,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拘傳條件,可以適用拘傳,不是必須到庭的被告,也可以適用缺席判決。

這裡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更換當事人。因為更換原告,涉及到原來的原告是否願意退出訴訟,新更換的原告又是否願意參加訴訟。尤其在多數原告的情況下,還可能發生有的願意參加訴訟,有的不願意參加訴訟的問題;如果更換被告,也涉及到原告是否願意告這個被告的問題。為了尊重當事人的訴權,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如果發生了起訴或應訴的人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更換,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人民法院不應依職權主動更換。

二、相關的法律條款

申請人申請執行的期限是2年。法院執行期限是6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它人民法院執行。

綜上所述,關於民事訴訟法中的時間,我們要注意,在進行申請執行的時候期限是2年,法院執行期限是6個月。我們在遞交訴訟請求之後,人民法院一般是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另外,上文中還為大家介紹了 審查案件的流程,可以供大家進行相關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