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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拘留時間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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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拘留時間如何規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關嫌疑人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執法部門有權對其進行抓獲拘留,此舉在法律意義上是合情合理的。那麼,刑事訴訟法拘留時間有什麼具體規定呢?一般來說,拘留的時間根據案情的嚴重情況決定,若是證據充足的將有三天的拘留時間作為詢問案情。

所謂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期限,就是指法律規定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留、逮捕後在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個階段的羈押期限。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辦理刑事案件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期限作了明確規定。

一、拘留、逮捕後訊問違法嫌疑人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而根據新頒佈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規定,公安機關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但對案情複雜、違法行為依照法律規定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准,訊問查證的時間可以延長至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非經強制傳喚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進行訊問。

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三、刑事拘留的期限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拘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四日。

四、偵查階段逮捕後的羈押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這是對偵查階段羈押期限的一般規定。刑事訴訟法同時規定了可以延長羈押期限、重新計算羈押期限和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的情形,主要是: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對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第127條規定情形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分別再延長二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五、審查起訴階段的羈押期限

審查起訴階段的羈押期限一般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審查起訴中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審查起訴中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每次補充偵查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六、人民法院審理階段的羈押期限

人民法院一審案件的羈押期限是一個月,最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人民檢察院提出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法院二審案件的羈押期限是一個月,最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以上就是刑事訴訟法拘留時間的所有內容,更具相關案件的不同,居留時間便有所不同。相關執法部門在拘留時應當注意嫌疑人與案件的關聯性,若是證據充分和動機十足,進行拘留詢問案情是合法的。同時執法部門不得以私人原因進行非法居留,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