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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律師會見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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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律師會見有哪些規定?

在刑事案件當中,由於案件的特殊性,當事人往往都會聘請訴訟律師來幫助自己。在庭審之前,法院會安排雙方律師進行會見。會見主要是為了對案情進行探討以及判斷是否有和解的可能性。那麼刑事訴訟法律師會見有哪些規定呢?接下來的內容就進行了說明。

刑事訴訟法律師會見有哪些規定?  

1、會見時間。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時間,由現行刑訴法的“第一次訊問後”提前至“第一次訊問之日起”,並且新刑訴還刪除了現行刑事訴訟法中涉及國家祕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須經偵查機關批准的限制。完全吸收了律師法的規定。  

2、會見手續。新刑訴吸收了律師法第三十三條,“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證)即可會見的規定。  

3、會見程式。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的規定,取消了現行刑訴法偵查階段的會見偵查機關根據情況可以派員在場的規定。對一般案件,律師會見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必須最遲在四十八小時內予以安排,這一規定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實踐中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必須經辦案機關安排的問題,但是看守所“四十八小時”的寬限,在實踐中可能會帶來新的問題。而且“四十八小時”一旦成為常態,會直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的整體會見效果。  

4、會見範圍。與律師法不同的是,新刑訴雖然取消了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偵查階段的會見應經偵查機關批准的限制,但是增加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人員的,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的限制。因此,實際上,與現行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相比較,律師偵查期間會見在押人須經偵查機關批准的範圍擴大了。即律師會見權比現行法律規定明顯減小。  

5、律師與犯罪嫌疑人會面不被監聽。  

新刑訴在律師與犯罪嫌疑人會面上的規定全面吸收了律師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但是又與律師法有明顯的區別。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刑事訴訟法律師會見有哪些規定該問題主要從案件本身的性質出發。一般情況下來說,對於會見的時間地點等都有著明確的規定。會見的手續與範圍等也是被嚴格控制的。除此之外需要注意的是,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的會見是不被監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