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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限制會見律師的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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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限制會見律師的情形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當中會見和探視這完全是不同的兩種性質,實際上大多數會見這是針對律師會見自己的代理人的。儘管說會見律師這是犯罪嫌疑人享有的一種合法的權利,但為了確保整個案件的公正審理,而且有些刑事犯罪的性質是非常的特殊的,所以我國刑事訴訟法限制會見律師的情形就對此作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

一、刑事訴訟法限制會見律師的情形是什麼?

律師限制會見三種情形:

(1)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2)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3)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二、刑事訴訟法關於會見的規定是什麼?

1、會見時間。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時間,由現行刑訴法的“第一次訊問後”提前至“第一次訊問之日起”,並且新刑訴還刪除了現行刑事訴訟法中涉及國家祕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須經偵查機關批准的限制。完全吸收了律師法的規定。

2、會見手續。新刑訴吸收了律師法第三十三條,“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證)即可會見的規定。

3、會見程式。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的規定,取消了現行刑訴法偵查階段的會見偵查機關根據情況可以派員在場的規定。對一般案件,律師會見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必須最遲在四十八小時內予以安排,這一規定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實踐中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必須經辦案機關安排的問題,但是看守所“四十八小時”的寬限,在實踐中可能會帶來新的問題。而且“四十八小時”一旦成為常態,會直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的整體會見效果。

三、設立律師會見制度的目的何在?

法律設立律師會見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實現其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處於被動地位,特別是那些被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正處於被羈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狀態,他們在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時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當然具有一定的侷限性。因此,律師與其會見,瞭解其願望,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當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代理其提出申訴、控告,是其實現訴訟權利的有利途徑。

限制會見這是很正常的,不可能因為當事人的身份是屬於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整個過程當中就是暢然無阻的,在正常情況下的會見都需要有一系列的檔案,尤其是涉及的那些關於國家祕密的檔案的話,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是需要經過偵查機關的批准才可以的,而且在整個會見的過程當中有些案件公安機關就會派專人在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