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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看守所律師會見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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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看守所律師會見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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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被依法逮捕以後,肯定都是會關押在看守所當中的。但是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當中有規定,犯罪嫌疑人也是可以依法聘請律師為自己進行無罪辯護的,所以刑訴法當中就對律師會見作出了相關的要求,律師也是要持相關手續才可以見到犯罪嫌疑人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刑事訴訟法看守所律師會見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看守所律師會見的規定是什麼?

第六條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轉遞信件、錢物及其他違反羈押場所規定的物品。不得將通訊工具交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攜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或其他人員參加會見。

律師可攜帶1名實習人員參與會見。所攜實習人員應提供本人《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書面證明。

第七條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需要翻譯人員的,應當事先得到辦案機關的批准。會見時應當向羈押場所提交辦案機關准許翻譯人員參與會見的批准檔案和翻譯人員身份證明。

第八條未經羈押場所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得進行錄音、錄影、拍照。

第二節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九條犯罪嫌疑人被辦案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律師憑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所函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辦案機關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對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或者走私罪、毒品犯罪、貪汙賄賂等重大複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辦案機關應當在五日內安排會見。

偵查階段,辦案機關在作出拘留、逮捕、延長羈押、變更強制措施、變更羈押場所、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或撤銷案件等與案件訴訟程式有關的事項,應當保障律師的知情權。

第十條案情或者案件性質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辦案機關應當在收到律師要求會見之日起5日內作出批准會見或不批准會見的決定。辦案機關不批准會見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律師,並說明理由,申請律師可向辦案機關申請複議。

第十一條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辦案機關一般不派員在場。

第十二條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瞭解下列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對其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解;

(五)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程式是否合法;

(六)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害;

(七)需要了解的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第十三條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下列法律服務:

(一)解釋、說明與案件有關的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

(二)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解釋、說明與附帶民事訴訟有關的民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

(三)解釋、說明其他處理本案可能適用的法律及相關規定;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節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十四條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憑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和起訴意見書(含影印件)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羈押場所應當予以安排。

二、看守所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刑訴法當中規定,如果說律師要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話,必須得到辦案機關的批准。而且需要提交事務所出具的書面證明和律師委託書,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公安機關是不允許進行監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