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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護律師不能做的行為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2.41W)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護律師不能做的行為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涉及案件的人可以找其他人代替辯護,其中很多人會選擇律師來做自己的辯護人,因為他們對於法律更加專業,即辯護律師,但是法律對於辯護律師也有一些規定,限制其行動範圍,下面我們就來看看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護律師不能做的行為。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干擾司法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這裡說的證據,是指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除此之外,這些證據還應該是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即對於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重、罪輕等案件事實問題具有證明意義的證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這些證據,都是法律禁止的行為。至於辯護人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的目的和動機可能各種各樣,有的是為了虛榮,以顯示自己很有辯護能力,有的可能與犯罪分子有勾結,為了謀取一定利益,等等。刑事訴訟中的串供,主要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為了編造虛假的事實,或者隱藏犯罪證據,以逃避司法機關的追究,相互交換、傳遞供述情況,或者相互訂立攻守同盟,統一口徑,以對付司法機關的行為。辯護人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顯然是嚴重違背法律職責、破壞司法機關追究犯罪活動的行為,應當予以禁止。 

2、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證人證言是刑事訴訟當中的一個重要證據種類,證人能否客觀反映自己所知的真實情況,對於證明案件事實是十分重要的,這就要求證人作證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不得摻雜個人好惡和推測,並且前後應當一致,不出現自相矛盾。在有的情況下,證人作證因記憶不清,可能會出現前後作證內容不一致或矛盾的情況,有的後一次作證對前一次作證會作一些改變或修正,這屬於正常情況。但如果明知不符合事實或故意編造虛假內容去改變原來符合事實的證言,是法律不允許的。刑事訴訟法對辯護人使用威脅、引誘手段以使證人改變原先所作的符合事實的證言作了禁止性規定,是很有必要的。這裡應注意的是,只有故意以虛假的內容去改變原先符合事實的證言,才屬於法律規定的這種情況,如果改變後的證言是符合事實的,則說明原先的證言存在問題,不屬於法律規定的這種情況。

首先是不能幫助犯罪嫌疑人毀滅、偽造證據,以達到自己不合法的目的,其次是不得引誘或威脅證人,證人必須要客觀反映事實真相,一旦不真實,會影響案件的發展,破壞執法公平,這樣的律師也會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