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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會見律師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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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會見律師是怎麼規定的

在我國,犯罪嫌疑人沒有被法院最終宣判定罪之前,在看守所的這段期間,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是不能進行會見的。也就是說,在此期間基本上只有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可以會見當事人。這實際上是屬於刑事訴訟法當中最基本的一個法律常識,我國普通公民也可以瞭解一下刑事訴訟法會見律師是怎麼規定的?


一、刑事訴訟法會見律師是怎麼規定的?

新刑訴在律師與犯罪嫌疑人會面上的規定全面吸收了律師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但是又與律師法有明顯的區別。

1、會見時間。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時間,由現行刑訴法的“第一次訊問後”提前至“第一次訊問之日起”,並且新刑訴還刪除了現行刑事訴訟法中涉及國家祕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須經偵查機關批准的限制。完全吸收了律師法的規定。

2、會見手續。新刑訴吸收了律師法第三十三條,“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證)即可會見的規定。

3、會見程式。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的規定,取消了現行刑訴法偵查階段的會見偵查機關根據情況可以派員在場的規定。對一般案件,律師會見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必須最遲在四十八小時內予以安排,這一規定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實踐中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必須經辦案機關安排的問題,但是看守所“四十八小時”的寬限,在實踐中可能會帶來新的問題。而且“四十八小時”一旦成為常態,會直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的整體會見效果。

4、會見範圍。與律師法不同的是,新刑訴雖然取消了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偵查階段的會見應經偵查機關批准的限制,但是增加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人員的,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的限制。因此,實際上,與現行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相比較,律師偵查期間會見在押人須經偵查機關批准的範圍擴大了。即律師會見權比現行法律規定明顯減小。

5、律師與犯罪嫌疑人會面不被監聽。

二、聘請律師有技巧

1、聘請專業律師。法律包括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各個方面,律師不可能對如此多的法律規定都很熟悉,不同的律師在不同的領域各有所長。因此,在遇到不同領域、不同性質的案件時,建議對症下藥,找在此方面有專長的律師,以最大限度地維護你的合法利益。

2、聘請有一定經驗的律師。人們普遍有一種迷信權威、追求“品牌”的心理,所以在請律師方面也會抱著“越老越好”的想法。其實這種認識不完全正確。所以對於一般的簡單案件,普通律師就都能辦好;但對於比較複雜的案件,聘請有多年工作經驗的律師相對好一些。

3、聘請綜合素質強的律師。實踐證明,學歷和工作經歷固然重要,但辦案能力和辦案水平更關鍵。現實中,不少律師並非直接來自法學院校的畢業生,而是曾從事過醫師、教學、技工等不同職業,他們在處理和自己以前工作相關的法律事務時必然會得心應手。因此,專業知識強、綜合素質高的律師往往是當事人的首選。

在我國的新刑事訴訟法當中,對於律師會見作出的相關規定中包括律師會見的時間,會見手續,會見程式,會見範圍等都作出了明確的要求。如果律師要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話,必須持律師執業證書,委託書、法律援助公函等才可以見到犯罪嫌疑人。另外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期間,是不允許被監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