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訴訟>

刑事訴訟法關於律師會見規定是什麼?

行政訴訟 閱讀(1.01W)

一、《刑事訴訟法》關於律師會見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關於律師會見規定是什麼?

1、會晤時刻。偵辦階段違法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時刻,由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第一次訊問後”提早至“第一次訊問日起”,並且《刑事訴訟法》還刪除了現行刑事訴訟法中觸及國家祕密案子的違法嫌疑人聘請律師須經偵辦機關同意的約束。徹底吸收了律師法的規則。

2、會晤手續。新刑訴吸收了《律師法》第三十三條,“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許法律援助公函”(三證)即可會晤的規則。

3、會晤程式。律師會晤違法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的規則,取消了現行刑訴法偵辦階段的會晤偵辦機關依據狀況可以派員在場的規則。對一般案子,律師會晤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有必要最遲在四十八小時內予以安排,這一規則必定程度上處理了實踐中偵辦階段律師會晤有必要經辦案機關安排的問題,可是看守所“四十八小時”的寬限,在實踐中可能會帶來新的問題。並且“四十八小時”一旦成為常態,會直接影響偵辦、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的整體會晤作用。

4、會晤規模。與律師法不同的是,新刑訴儘管取消了觸及國家祕密的案子律師偵辦階段的會晤應經偵辦機關同意的約束,可是增加了“損害國家安全違法、恐怖活動違法、特別嚴重賄賂犯案子,在偵辦期間辯護律師會晤在押人員的,應當經偵辦機關許可”的約束。因此,實際上,與現行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相比較,律師偵辦期間會晤在押人須經偵辦機關同意的規模擴大了。即律師會晤權比現行法律規則顯著減小。

5、律師與違法嫌疑人會晤不被監聽。

二、律師會見的其他法律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

根據上述規定,家屬是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會有兩點限制:一是需要得到辦案機關的批准,由於辦案機關的職責是破案,會擔心批准會見給辦案造成影響,畢竟家屬出於親情很可能會幫犯罪嫌疑人串供、毀滅證據,所以實踐中辦案機關一般都不會批准家屬會見犯罪嫌疑人;二是即使批准會見,家屬在會見時不能討論案情,說白了,家屬無法得知犯罪嫌疑人涉嫌什麼犯罪,如果家屬不懂法就完全無法給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上的幫助。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大家對於刑事方面的案件可能並不是特別的清楚,尤其是涉及到一些刑事的程式方面的問題。比如說違法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有關機關詢問後就可以委託律師,此時律師是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