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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閱讀(1.47W)

無論是什麼案件,只要人民法院受理後都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審理結案,也即有一個審理期限,不同的案件的審理期限的規定是不一樣的。人民法院逾期為結案又未申請延長審理期限的,是會受到香港遊的懲罰的。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是如何規定的?現在就拉一起了解下吧。

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一、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一審是指法院對案件的最七年級級審判。在中國,普通的第一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性質較嚴重、問題較複雜、影響較廣大的第一審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別由中級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就是終審。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式繼續審理。

二、二審審限一般3個月


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式,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案件的審限依據適用的程式確定,按照一審程式再審的適用一審普通程式的審限,按照二審程式再審的適用二審程式的審限。

三、不計入審限的情形

3種情況不計入審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下列事項耽誤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1、公告期間,即從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的時間。

2、鑑定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鑑定申請至鑑定機構出具正式的鑑定結論之間的時間。

3、處理管轄問題的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管轄異議至二審法院就管轄問題作出終審裁定書的時間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再審期限 原先是一審的,適用一審,二審的適用二審。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一般會經過一審、二審、終審程式,不同的審理期間的審理期限是不同的。根據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的規定,一審需要自六個月內結束,二審則為三個月。一審、二審只是一種程式術語。即使一審即能結案的,也是需要進行二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