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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上訴期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開始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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