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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再審之訴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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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如果案件的事實被錯判,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的稽核,認定需要再審的,要發回到原法院進行再審程式。再審程式的設立有利於使案件得到公平的判決,不管是一審或者是二審都可以申請再審,通過再審維護自己的權益。民事訴訟法再審之訴的相關規定如下文所述。

民事訴訟法再審之訴是如何規定的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 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 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 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 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 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 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 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 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民事訴訟法再審之訴等相關問題如上所述。如果滿足一定的條件是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的,比如在原裁判的過程中發現有關證據是某一方故意捏造的,不符合有關事實的,或者是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等情況的都可以申請再審。需要注意的是,再審必需要上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