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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調解申請再審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閱讀(1.53W)

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後,為了緩解司法壓力,一般會與案件雙方的當事人進行在一定的時間地點就糾紛問題進行調解,在當事人受到調解書後,對調解結果不滿的,可以申請再審,你是否知道,民事訴訟調解申請再審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民事訴訟調解申請再審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一、民事訴訟調解申請再審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民事訴訟法》原第一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二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新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施行時未結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當事人對2013年1月1日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審查確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間,但該期間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屆滿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

前款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的,仍適用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三)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二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調解申請再審的期限最遲應該在受到調解書後六個月之內提出,逾期未提出的,作為沒有異議處理。在期限過後提出的,人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可以再行上訴處理,若有新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